尊敬的广大患者:
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障局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西安市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1、原职工医保门诊诊查费补贴,职工医保门诊特检特治报销流程保持不变。
2、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1)起付线:200元
(2)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50%(退休职工提高5%)
(3)报销限额: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职工2500元。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4)门诊统筹医保支付金额纳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3、参保职工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4、参保职工门诊统筹与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门诊特检特治待遇有交叉时,先使用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门诊特检特治待遇,不得重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