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立医院统一执行《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陕价服发〔2017〕30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费(不含中药饮片)不再加成15%。
1.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等孤立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及中医等部分项目价格。
3.针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及部分检查、治疗、手术等项目,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5.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将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等并入床位费。
6.儿科手术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在成人基础上提高幅度不得超过10%。
1、我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执行三级公立医院收费标准。2017年4月1日零时起,我院将全面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价格标准可通过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查询,我院门诊大厅电子滚动屏将不间断公示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2、在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过程中,希望得到广大患者的理解配合,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就诊科室人员咨询,也可直接向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