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医保中心发〔2012〕20号文件精神:市医保中心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作,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职工投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40%.。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
1.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给予补助,即三级医疗机构补助20%、二级医疗机构补助3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补助40%。
2.在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超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95%。
三、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需要的资料及申报时间:
(一)申报资料:《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病种费用报销单》(个人联)、《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账票据》(个人联)、《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挂账票据》(个人联)、医保病历本;
(二)申报日期:每年1月15日至3月30日;
四、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需要的资料及申报时间
(一)驻外人员住院费用补助
1.申报资料:《西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单》(个人联)、医保本;
2.申报日期:每月18日至25日;
(二)超大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补助
1.申报资料: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单、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医院级别证明(异地就医提供)、医保本、患者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
2.申报日期:每月18日至25日;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的住院费用补助
1.申报资料:医保本、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本)复印件、医保审核单、住院发票。
2.申报日期:每月18日至25日。